【本報訊】《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昨舉行唯一一場公眾專場,迷你倉對於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權利中止條文,有與會市民質疑政府部門的相關指引是否具有一致性,評定有關機密文件的內部指引沒有公開,到底是否符合具有法律依據?他建議凍結相關條文,直至政府訂定完成「保密法」或「資訊公開法」。專場昨假新聞局舉行,不包括傳媒在內,共9名市民出席,當中兩人發言。政府表示新聞界影響大,因此要有更嚴例的刑罰,修訂草案建議新聞工作者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加重三分一。與會者仇國平質疑此條例針對新聞界,並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影響公眾利益者不單新聞界,還有高級官員、行政、立法議員、人大政協或大社團的負責人,現行法例會否對他們加重刑罰?」加重刑罰恐產生寒蟬效應局方稱取消34條及36條是因為屬技術性的以及《刑法典》有規定,他指出,倘規定新聞工作者初犯《出版法》會以罰金代替監禁的第34條,及36條的「不罰」條文都被取消,新聞工作者初犯時即有監禁的可能,相信會有加重刑罰的後果,並產生寒蟬效應。對於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權利中止條文中,政府稱按有內部指引訂定何謂機密,仇國平指出,有關指引並沒公開,質疑指引是否合符《基本法》、《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慣例?而是否所有政府部門的指引都具有一致性?他批評,有關評定機密文件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給予了局長較大酌情權將資訊列為機密。新聞工作者將難以透過政府文件報道涉及公眾利儲存倉的事宜,公眾難以透過傳媒了解政府行政及政策的實際情況,對建立陽光政府及高透明施政理念有抵觸。他建議凍結有關報道政府機密的條文,直至政府完成「保密法」或「資訊公開法」的訂定,確保政府的文件不易被訂為機密;並保留原本草案的第34及36條;取消加重三分一刑罰的規定;維持現時新聞自由的保障。對於是否取消34條,新聞局法律顧問Ana Telo Mexia回應稱,《刑法典》不只規範初犯者,其他情況都有規範,在不同的情況規定不同的處罰方式,認為更適合在《刑法典》作規定;而關於國家機密方面,她表示,是負責保護機密文件的人提供了機密給記者,故不會處罰持有機密文件的人(記者),相信記者是基於善意原則作報道的。林玉鳳倡媒體訂編採規章出席諮詢會的林玉鳳以市民身分稱,早前1間媒體向她作出不實指控,也沒有在刊出報道前向她求證,對其聲譽構成影響。她表示,現時沒有新聞機構可以投訴其專業操守失當,如需為自己取回公道,只能依循法律途徑解決。她又指,倘刪除出版委員會的條文,公眾未能在法律渠道外的機制作申訴,她建議規限所有新聞機構訂立內部指引及編採規章;她又擔心現時需要在網上張貼媒體報道內容的傳媒員工需要負責任,建議將出版機構中從事與內容及編輯無關的技術人員可全部排除在外。「論盡媒體」代表陳麗靜則表示,現時澳門這個由業界自然運作,社會自行公決的模式沒有問題。受害人有權採取法律行動,而媒體本身都需要面對公信力受損,認為不會出現媒體亂報道仍不需受社會的譴責的情況。迷你倉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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